名誉权、肖像权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以及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责任。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再次发布有针对性的侮辱视频,情节较重,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其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代春阳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刘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在抖音等社交平台上使用侮辱性言论发布关于王某的各类视频40余条。2024年1月,王某到刘某家中就刘某发布视频对其进行人身攻击问题进行理论,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协议,刘某同意不再发布侮辱视频。
2024年2月,刘某再次在社交媒体发布针对王某的侮辱视频,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认定刘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以公安机关处罚过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抖音账号截图、视频以及刘某的当庭供述,可以认定刘某通过抖音等社交平台公然多次发布特征明显、侮辱第三人王某的不当言论,且这些言论足以降低社会不特定的人对第三人王某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对第三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存在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刘某公然违背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继续发表侮辱王某的不当言论,属于违法情节较重,公安机关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幅度,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系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视情节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规定虽明确侮辱他人系违法行为,但是对于侮辱他人的认定标准未给予明确的规定,可结合民事、刑事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不当言论发表的场所是否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所获知,二是不当言论的内容是否指向特定人,三是不当言论的内容是否会降低对他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是否会对他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侮辱他人的核心因素。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得发布、传播、评论未经证实的消息,发表不当、不实言论需承担违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