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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种子≠假种子
不支持“退一赔三”

(2025年03月05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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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的品质影响着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符合标准的才能进行销售。销售假种子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还对购买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种业公司起诉要求购买者支付种子款及利息,购买者以购买的种子系假种子为由另行起诉,要求不支付种子款、种业公司三倍返还种子款。在这两起互为原被告的种子买卖案件中,究竟谁是谁非?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6月,赵磊(化名)从大力种业公司(化名)购买花魁(化名)等品牌种子,价款共计90000元,并向大力种业公司出具欠条。欠款到期后赵磊拒绝支付种子款,大力种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种子款及利息。
  赵磊抗辩其从原告处购买的“花魁”种子,系冒充四通种业公司(化名)的同名种子,属于假种子。同时,赵磊以大力种业公司销售假种子为由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种子款、大力种业公司三倍返还种子款。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力种业公司在2019年4月即取得“花魁”彩椒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获得了“花魁”种子的生产经营资格,其销售“花魁”彩椒种子系合法经营。四通种业公司的“花魁”种子为小辣椒种子,与彩椒不属于同一农作物种类,且未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保护,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权,大力种业公司销售“花魁”彩椒种子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法律法规。赵磊购买案涉种子系用于育苗基地育苗,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主体,且尚未支付案涉种子款,不符合“退一赔三”的前提条件。
  法院最终判决,赵磊支付大力种业公司种子款90000元,驳回赵磊另一案的诉讼请求,并由赵磊承担两案相关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对于种子新品种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寿光市人民法院蔬菜法庭庭长王春红表示,本案中,两家种业公司都有品牌为“花魁”的种子,但一方为彩椒种子且获得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另一方为小辣椒种子且并未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保护。虽然同名,但不存在冒充行为,也不符合法律对假种子的规定,赵磊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及时支付种子款。
  法官在此提醒,种子生产者、销售者都应严守法律底线,在销售种子时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附上标签和使用说明,明确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等相关信息。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