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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商业险叠加超赔险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2025年02月2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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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额赔偿再保险(简称超赔险),主要保障的是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的部分。超赔险保费低、保额高,对营运类车辆来说非常有吸引力,可大大减轻车主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压力。在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认为商业险和超赔险在性质上属于重复投保,要求承保超赔险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此未予采信,按险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划分了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付颢瑜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张力(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浩(化名)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致使两车受损,李浩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浩无责任。
  张力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在B保险公司投保超赔险10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浩亲属将张力和A、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A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A、B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在性质上属于重复投保,对张力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A、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和超赔险范围内按1∶10的承保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同时,A保险公司辩称B保险公司在签订案涉保险合同时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不能在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免赔。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保险公司提交的超赔险投保单中,投保人已签字(盖章)确认,其对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明知的,B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条款合法有效,B保险公司在超赔险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要求B保险公司在免赔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对于李浩的合理损失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后,再由B保险公司在超赔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自己一方的免责条款向对方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明确,这里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涉案车辆的超赔险相关条款明确载明: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万元或被保险人从其他保单(包括但不限于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车险商业险、交强险)中列明的赔偿金额之和,两者以高者为准。
  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刘海泉表示,在B保险公司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前提下,不存在商业三者险与超赔险重复投保问题,也不应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视为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无效条款,超赔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