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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盲盒式”盗窃 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4年06月05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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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是一种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根据盗窃的情形、盗窃财物的价值以及被盗窃对象等,面临的量刑标准也不同。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邱某通过“开盲盒”的方式,多次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10月,被告邱某先后在泰安、潍坊高密多个住宅区的地下停车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10名群众存放在车内的现金及香烟、耳机等物品。其间,邱某共盗窃现金11645元,被盗物品价值1441元,共计盗窃价值13086元。
  2023年11月,高密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将邱某抓获。面对证据,邱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邱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因被告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量刑会结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如果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或十五万元以上,将分别以“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来进行处罚。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也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从保护群众财产不受侵害的角度出发,法官在此提醒,汽车不是保险柜,不要在车内存放现金、手提包、电脑、名贵烟酒等贵重物品,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养成停车后及时检查的好习惯,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遇此类案件,要立即报警,保护好现场,方便警方第一时间获取案件信息,提高破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