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近日,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开展“飙车炸街”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针对“飙车炸街”的危害以及法律责任,民警作出详细说明。
●真实案例
3月6日晚,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开展“飙车炸街”及改装车辆专项整治行动。民警在辖区胶济铁路西立交附近设卡执勤时,发现一辆轿车发出异常轰鸣,当即拦停。经查,该车非法加装排气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驾驶加装排气管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民警依法对驾驶员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3月7日晚,高新交警大队四中队在辖区宝通东街与北海路交叉口附近查获一辆轿车,经核实,该车主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民警依法对驾驶员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飙车炸街”危害
民警表示,“飙车炸街”易引发交通事故,不但威胁自身生命安全,也对其他交通参与者构成安全隐患。另外,更换、加亮氙气大灯将对会车的对向车辆驾驶员以及同向的前方车辆驾驶员造成视觉上的短暂失明。且改装部件多为“三无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非法改装线路易留下火灾隐患,造成车辆自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对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200元罚款。
擅自改变摩托车等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驾驶改装摩托车等机动车在禁行道路行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记1分。
机动车驾驶人除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外,同时具有无证驾驶、伪造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合并处罚。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处非法产品价值三至五倍罚款。
除上述规定和处罚外,还会涉及治安管理法律规定、刑法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