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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要负这些法律责任

(2024年03月13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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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潍坊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连日来,我市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内容如下: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及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人关闭电源、火源、气源)。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真实案例
  3月2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高新公安分局清池派出所对高新区某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35号楼业主高某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高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日,寒亭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寒亭公安分局开元派出所对寒亭区某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8号楼业主刘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出口处,占用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刘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日,青州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青州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在对青州市某小区进行消防隐患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2号楼业主王某某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拒不改正,依法立案查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指出,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