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公平公正是考试制度的基本价值内涵。考试作弊是一种不公平因素,既破坏考试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代春阳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在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被告人张某用事先准备的考试作弊器材将考试试题拍照,发送至其事先组建的用于作弊的微信群。被告人宋某、李某在考场外作答后,将试题答案发至微信群,供参加考试的张某作弊使用。
同日下午,在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中,张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作弊,由于监考原因而未将拍照的试题传送至作弊微信群。
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宋某、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明知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还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的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以被告人宋某、李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为打击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我国刑法就惩治涉考试犯罪专门作出了规定,严厉打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行为。”安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英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王英杰表示,以上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诚信应试是所有考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官提醒,组织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论大考小考,广大应试者切勿投机取巧,不走捷径才是考试最大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