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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协议跳槽 应支付违约金

(2023年12月13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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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生产效率、管理效能,企业经常花费大量的资金和心血对员工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同时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有的员工岗位特殊,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核心竞争力”,企业一般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若员工违反了专项培训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如何计算?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劳动者经过培训后在服务期内离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支付违约金。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武凤燕
基本案情
  小明(化名)大学毕业后,于2019年8月入职某企业工作,后逐渐成长为研发骨干。就职期间,小明与企业签订《员工外出培训协议书》,约定小明以学员身份外出学习培训,该企业提供培训期相关费用,培训结束后,小明有责任在该企业工作至少5年;若无故缩短工作年限或违反协议,小明需支付培训费用及工资总额3倍的违约金。
  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小明外出培训,该企业为此支付了培训费及差旅费。因小明熟练掌握该企业从第三方处购买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性软件和操作流程,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书》,小明若违反该约定,需向该企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至50万元。
  培训结束并工作17个月后,小明于2022年6月不辞而别,入职外地企业,导致该企业损失巨大。仲裁委裁决小明支付违约金27233元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小明不服,诉至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与某企业签订的《员工外出培训协议书》中关于按照培训费用及工资总额的3倍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培训费用”的法律规定,小明未履行5年服务期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5年,超出法律规定期限应属无效,依法调整为2年,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且有效,小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确认小明支付违约金27233元以及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与专业人才、关键岗位劳动者订立服务协议时,应当依法依规对服务期限、违约金等进行明确约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王春红表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协议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后,双方当依约履行,切忌随意失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法定及约定义务,在两年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内容,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实行。”王春红表示,本案中,小明与某企业签订了《员工外出培训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书》,其中部分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作出调整。小明离职、再就业行为均违背了相关约定,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
  若竞业限制协议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该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法官提醒,择业自由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