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实施的新型犯罪数量激增,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引发广泛关注。大学生等群体因涉世未深,容易被欺骗利诱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沦为信息网络犯罪团伙的帮凶,由此付出法律代价,不仅影响学业,还会留下“污点”。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在校学生黄某某收购、贩卖银行卡,为信息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判刑并处罚金。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梁玉萱
基本案情
被告黄某某是一名在校学生,2020年5月份以来,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2张,收购另外6人的银行卡11张。上述13张银行卡被黄某某以2700元贩卖给他人,其中7张银行卡查询到被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交易记录,流水金额千万余元。
2020年8月份,黄某某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又收购了7人的银行卡12张,出售获利400元。这12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支付结算,有10张银行卡查询到被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交易记录,流水金额超300万元。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采取收购、贩卖银行卡的方式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构成帮信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某贩卖银行卡数量较大,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社会危害性大,最终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没收犯罪所得。
法官说法
“从既往帮信罪案件的调研数据来看,涉银行卡犯罪在已审理的帮信罪中占比极高。”寒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刘磊磊表示,因为“办卡实名制”给犯罪分子套上了一道枷锁,他们为逃避打击只能通过借卡来实现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的快速、多层流转。
犯罪分子往往会打着“兼职”“赚快钱”等旗号,诱骗他人出借银行卡赚取佣金,特别是有社会实践需求的学生群体,识别风险能力较弱,对其中的利害关系和危害程度了解不透彻,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只要构成犯罪,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了赚取非法利益,多次收购他人银行卡并贩卖,主观恶性大,构成帮信罪被判处相应刑罚。法官提醒,违法犯罪会阻碍学业进程,也会留下终身遗憾,广大群众一定要以此案为戒,增强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切莫被蝇头小利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