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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避免“开门杀”

(2023年12月13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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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车开车门,这个看似简单的动作,如果驾乘人员不注意,极有可能酿成事故、危害到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这也是俗称的“开门杀”。遇到“开门杀”,一律都应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吗?被撞受害人是否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突发“开门杀”,双方又该如何第一时间保存证据、进行维权?如何正确开车门呢?

  遇到“开门杀”,都应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吗?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在具体事故中,“开门杀”驾驶人不一定是全责,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判定责任。通常情况下,汽车驾驶人责任较大,如果驾驶人在开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造成事故,应根据其过错在事故中的作用,判定其责任大小;如果是乘客开车门造成交通事故,则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乘客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由随车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没有监护人的,应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遭遇“开门杀”的受害人是否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事故中被撞的受害人,在交通道路上通行时若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其造成本次事故的过错程度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车门已经完全打开,经过的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因为驾驶人分心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碰撞,那么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也要视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开门杀”有可能构成犯罪吗?
  
  从刑法角度来看,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区分的话,“开门杀”多数属于过失犯罪。但如果“开门杀”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若事故致他人死亡,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是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而且肇事司机要对肇事结果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开门的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健康造成威胁,那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故双方如何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进行维权?
  
  首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交管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其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学会这几种方法避   免“开门杀”
  
  除了解责任认定、学会在突发情况下进行维权外,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的行车、乘车习惯,才能将“开门杀”防患于未然。下面两种较为安全的打开车门方法都可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换一只手,换来大家平安
  ——“荷氏开门”法
  所谓“荷氏开门”法,即用离车门最远的那只手开关车门,当我们换成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我们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头部和肩膀就会自然地向外看,有效避免因开车门而发生的事故。
  开一道缝,完成主动示警
  ——“两段式开门”法
  “两段式开门”法是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前提下,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往后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
  对付“开门杀”,仅靠正确的开门方法远远不够,驾驶人、乘客和骑行者都需要增强安全意识,多一分文明出行,少一些交通悲剧。
  驾驶人要养成文明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时要选择安全合法的停车位置,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要先看清车辆前后左右的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下车。除了驾驶人外,乘车人都应该从右侧车门下车。
  行人、骑行者在道路上不要玩手机,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双闪灯的车辆,要防范车门突然开启;行人、骑行者都要走非机动车道,不逆行,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通行;骑行者一定要注意佩戴安全头盔;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厘米-100厘米,所以距离汽车的位置在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步行、骑行人员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