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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代缴社保涉嫌违法!
当心钱财被骗

(2023年10月2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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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近期,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开展虚假宣传,承诺可为山东居民或企业职工在某市代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表示在该市参保缴费少、待遇享受标准高,以此为噱头招揽业务,并从中牟利。潍坊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异地补缴社保费和挂靠缴费是违法的,广大市民不要相信该类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
  首先,人社部严禁无劳动关系一次性非法补缴社保费,明确规定查出此类情况一律清退;其次,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从202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已经实现全国统一。到明年年底前,全国缴费基数均统一以本省份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作为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此外,这种代办补缴往往都收取高昂的手续费、服务费,若轻信这类宣传,不仅达不到目的,而且可能损失大量钱财,还会因违规行为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那种宣称能在异地补缴社保的行为涉嫌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骗取社保待遇,属于社保欺诈行为。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 违规参保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就包括: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