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能要面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赔偿金的问题,但此事也要论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情况。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未得到法律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武凤燕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入职到某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的职务,主要分管公司的行政人事和财务工作,月薪为3万元。然而,李某入职还不足两个月,就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
李某入职后,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曾经向李某提出办理员工档案和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并未配合,问及是否缴纳社保时,李某也明确表示“先不用”。因此,在李某就职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9月,李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以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之日视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由该公司支付其任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3万元。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请求后,李某不服裁决,又诉至寿光市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任职为分管行政人事的副总经理,从自身综合素质、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考量,应当知晓公司人事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在该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明确要求李某提供身份证照片以办理员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未及时协助,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故对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予二倍工资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王春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确实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还需要结合实际来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项规定表明,对于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王春红结合本案表示,李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专员,应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等工作负有勤勉尽责的管理职责,但在自身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配合不回应,“拒签”行为导致他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一定要主动提醒、督促或书面提示公司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反之,如果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满一年离职,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赔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