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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无效

(2023年08月23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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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市场交易中,合同自由也要遵循相应的规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因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依法确认为协议无效。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凯安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原告谭某与被告于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于某将位于寒亭区某路的福利彩票投注站的终端机以及房屋内的配套设备全套转让给谭某,谭某对该福利彩票投注站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协议中,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其他约定。
  双方签订协议后,谭某一次性付清了转让费10万元,用转账方式将转让费支付到李某(于某妻子)的银行卡上。此后,在准备办理转让手续时,谭某了解到于某并非该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代销者,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10万元转让费。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该规定的转让合同应属无效,被告于某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也应当予以返还。李某与于某是夫妻关系,其出借银行账户给于某使用,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谭某与被告于某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于某、李某共同偿还原告谭某转让费10万元,原告谭某收到转让费后十日内将福利彩票终端机以及房屋内配套设备全套返还给被告于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于某、李某不服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妍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要准确、审慎地判定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彩票管理条例》对国家福利彩票的销售涉及市场秩序、国家特许经营等有明确规定,且《彩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考虑到该条例所保护的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特殊性,该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基于谭某与于某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院对合同效力给予了否定评价,转让行为也被认定为无效。当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合同自由与经济秩序是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双方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自身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