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导读

10版:公益广告

16版:光影记录

枯树砸中乱停车辆 车主物业责任均分

(2023年07月19日) 来源:潍坊晚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随着私家车辆越来越多,很多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已经不能满足所有业主的需求。停放在非规划车位的车辆若意外受损,车主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近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枯树砸伤车辆的案件,车主和物业各负一半的责任。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为寒亭区某小区业主,都是按时交物业管理费。2022年的一个雨天,小区内的枯树被大风吹倒,砸到了张先生停放在树下的车辆。经鉴定,张先生车辆损失10436元,为此花费评估费2000元。
  因张先生停放车辆的地方并非是物业规划的停车位,物业从未收取过张先生的停车管理费,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树木被刮倒属于不可抗力,并非物业责任;且物业既不是该树木的管理人,也不是树木的所有人,树木的死亡在该物业接手小区之前发生,此事与物业无关。
  据了解,该小区物业与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的主要内容显示,物业公司的职能是为小区提供保洁、秩序维护、绿化等,具体包括落实养护管理措施,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张先生一直正常缴纳物业费,应当享有物业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权利。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死亡的树木,违反了合同约定,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树木死亡随时可能倾倒,仍然在树下非规划车位停车,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寒亭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张先生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费5218元。评估费2000元属于间接损失,由张先生承担。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及时将赔偿款支付给张先生。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收取物业费,为业主提供安全管理保障是其职责,物业未及时将枯树清理,没有尽到物业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应对车辆损坏承担一定的责任。
  寒亭法院法官助理傅方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也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车辆使用人,停车时应对周围环境观察了解,在明知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物业采取措施,亦存在过失。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让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本版文/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