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的交易越来越多,这种交易方式便利、高效、快捷,但也容易产生纠纷。近日,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充分表达了诚信原则在此类纠纷解决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此前,李某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使用几天后想出售,于是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了出售信息。赵某看到该信息后联系了李某,双方互加了微信,并商定好出售价格后,赵某通过线上支付的形式支付给李某5200元的购机款。
随后,李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手机邮寄给赵某,但收到手机的赵某发现,手机摄像头存在问题,拍摄出的照片有斑点,且经检验该手机为扩容机,但李某在出售时并未告知该手机是官换机。
赵某和李某沟通后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将手机退回,但李某仅退还了2000元,剩余款项未退还。赵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剩余款项32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同意李某从未退款项中扣除400元,仅要求李某退还2800元。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达成的关于手机买卖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等义务。赵某按约定支付购机款5200元,李某未履行事先告知手机是官换机等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赵某自愿同意李某从未退余款中扣除400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安丘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周嫦秀表示,本案中,赵某与李某通过微信交流,达成苹果手机的买卖意向,因此双方的手机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中的“其他形式”。
对于合同订立时存在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对方利益的重大事项,合同当事人负有明确告知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按照规定,合同一方应如实告知对方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即李某应如实告知苹果手机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影响手机使用价值的重大瑕疵,因为直接涉及到购买人赵某的利益。但李某并未遵循诚信原则,也未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