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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事实孤儿”
有了新监护人

(2023年06月21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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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未成年子女均由父母抚养,一般无须法律和社会的过多干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一些未成年人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急需社会力量的关心和呵护。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指定高密市民政局为陈某兄弟俩的监护人,确保他们今后的生活、教育有保障。

  基本案情
  
  现年10周岁的陈某甲和6周岁的陈某乙的父亲在今年3月份去世,母亲系精神一级残疾,兄弟两人均为智力二级残疾,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他人照料。据了解,兄弟俩的祖父母早已不在人世,舅舅也在去年12月份去世,除外祖父母外再无其他亲人。如今,兄弟俩跟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但外祖父母均年过六十岁,没有能力继续抚养两人。
  得知这一情况后,高密市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判令撤销被申请人外祖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依法判令申请人高密市民政局为监护人。
  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陈某乙的父亲、祖父母均已去世,母亲王某甲系精神残疾无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现由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但根据外祖父母的精神、身体和经济状况,二人客观上并不具备必要的监护能力,无法长期履行监护职责,他们主观上也表达了放弃监护权的意愿。根据法律规定,高密市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申请撤销外祖父王某某、外祖母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对此予以支持。高密市民政局已将陈某甲、陈某乙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为陈某甲、陈某乙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衔接社会福利机构解决二人的教育、医疗、照护等一系列问题。
  
  从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高密法院依法撤销外祖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高密市民政局为陈某甲、陈某乙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高密法院柏城法庭法官助理张琪表示,本案中的陈某甲、陈某乙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人虽然跟随外祖父母生活,但外祖父母显然不具备必要的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高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从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通过判决方式指定高密市民政局为两名儿童的监护人,充分发挥了民政部门和福利院等公益团体的社会保障作用,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在不能接受普通教育情况下的公平受教育权利,及时得到监护管理、康复训练、医疗保障等全面帮助和服务,是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权制度的规定、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与多部门同向发力共同守护特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益实践。
  据悉,法院后期将对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回访,并联系社会福利院做好对两名儿童母亲的探望事宜,让国家监护成为亲情纽带,将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在实处,关注在细节,呵护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