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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百计躲传票 欠款还是没逃掉

电话实名制让逃避送达无所遁形

(2023年05月24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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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性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近年来,包括电话、短信及电子送达网络平台等多途径的电子送达方式适用率愈加广泛,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逃避送达的现象。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迅速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单某某的手机号码,送达人员向其进行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单某某多次不接电话。
  其后,送达人员在微信聊天截图证据中发现单某某的微信,经搜索手机号码后确认是其本人微信,遂发起添加朋友申请并表明身份,但未获得通过。送达人员又向单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地址发起邮寄送达,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签收而被退回。
  送达人员又通过支付宝搜索该手机号,发现关联的支付宝账号名称为单某某姓名的后两字,李某某也通过充话费的方式确认了该手机号码是单某某本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于是送达人员使用统一送达平台向其发起电子送达,但单某某未点击链接进行查看。最后送达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向其送达,发送后右下角显示“已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某因经济困难于2021年1月6日向李某某借款7000元,同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7000元交付给单某某,单某某应当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当日单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单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高密市人民法院柴沟法庭法官助理郑衍顺表示,如今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在手机号实名制的今天,每一个手机号只会对应一个实名用户,通过确认当事人的手机号码,向其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当事人收不到法院信息的情况是极少数。此案中单某某多次不接法院电话、不添加工作人员微信、向其户籍地邮寄送达但无人签收,可以认定单某某故意躲避送达。送达人员向其本人的手机号码进行短信送达后显示“已送达”,可以证明单某某已收到短信,应当认定为有效送达。即使日后单某某以手机号不是本人使用为由主张送达无效,也可以实名制手机号码不应借予他人使用予以驳回(手机号码被非法占用例外考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