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用户评价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的重要参考因素,随着互联网购物热潮的兴起,“刷单炒信”行为日益多发,与之相关的培训也顺势出现。那么“刷单炒信”相关培训协议有效吗?主张返还培训费用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告诉大家,只有正当合法利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王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并通过汇款方式支付了30940元的培训费用。因协议书中未明确具体的培训内容,培训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发生争执,王某要求返还这笔培训费用。
谈及培训内容,某电子商务公司表述的是“培训在电商平台买物品,对物品进行好评拿到商家返佣,培训账号买物品的操作过程”,王某叙述的是“用电脑挣钱,买电商平台账户,再买东西,赚佣金”。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未约定具体明确的培训内容,原被告双方对培训内容也未有清晰一致的表述,双方表述内容与“刷单炒信”“暗刷流量”的行为高度吻合。“刷单炒信”“暗刷流量”及有偿删帖、有偿水军都是互联网领域“数据造假”的黑灰产业,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侵害了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原告王某主张返还的培训费属于不法给付,非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合法利益。综上,法院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丘市人民法院凌河法庭副庭长朱浩表示,“刷单炒信”因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而生,以赚取佣金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不正当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的行为,侵害其他不特定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网络社会治理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但培训以教授刷单方法和技巧为内容,其目的是进行虚假网络交易,该协议因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扰乱正常的电子商务经营秩序,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主张返还培训费用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遵纪守法是进行各类民事行为的第一前提,大家在从事相关行业以及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误入歧途,徒增损失,甚至陷入违法违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