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按键伤人”要担责

(2023年04月2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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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江秋莲(江歌母亲)诉网暴者林某侮辱诽谤案一审宣判,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据相关媒体报道,2016年11月3日,江歌(江秋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遇不测,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社交账号发布与江歌案有关博文,江秋莲认为上述博文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林某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散布虚假信息、危害网络生态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严惩。那么,这些口无遮拦的“键盘侠”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倩。
  王晓倩: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而网络诽谤,顾名思义是借助网络等现代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从刑法规范层面上,网络诽谤完全能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网络诽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并且,网络诽谤在客观上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即要求他人点击、浏览或转发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构成,且对于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网络诽谤行为的,他人点击、浏览或转发的数量可以累计计算。
  王晓倩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王晓倩表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遭遇他人的公然侮辱,情节严重,自认为对方已涉嫌侵权或犯罪的,应第一时间记录诽谤者的社交账号、发布时间、侵权内容等相关证据,可先向平台或网站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对恶意信息删帖、对诽谤者封号。或到当地法院提起自诉,但通常诽谤者的账号不会实名,所以无法对虚拟账号向法院起诉,此时,可向平台发函索要诽谤者实名认证信息后再起诉,若平台拒绝提供,可先行起诉平台。
  “诽谤罪是自诉罪,需要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晓倩提醒道,若到法院进行自诉,需要提交刑事自诉状、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另外,若检察机关认为诽谤者的犯罪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也可依法提起公诉。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切勿让自己的一时恶意,成为压垮他人最后的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