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禁渔期偷下网 非法捕捞落法网

(2023年04月26日) 来源:潍坊晚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禁渔期是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但仍有人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顶风作案,非法捕捞,以及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多次予以收购、销售。近日,滨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基本案情
  去年5月至8月,袁某某等三人在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森达美港西侧和疏港路大桥以东的海域(均属禁渔区)多次使用单船桁杆拖网(俗称“小扒网”)以及禁用渔具串联定置倒须笼(俗称“地笼”)非法捕捞光鱼、海螺、梭子蟹等水产品,并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分别出售给尹某某、刘某某。而尹某某、刘某某二人在明知袁某某三人出售的水产品系禁渔期非法捕捞,仍多次予以收购并加价对外销售。
  近日,经滨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袁某某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或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尹某某、刘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销售十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照法律规定,滨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此外,5名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损害海洋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海洋渔业资源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令5名被告人支付渔业资源损害恢复费用47万余元,该款将用于被损害海域的渔苗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
  滨海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杨远珍表示,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生态破坏行为已经从特定个体演变为分工协作的产业链条。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不仅要通过刑事打击,更要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受损环境的系统修复,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实行“全链条追责”,即当收购者明知收购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非法捕捞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应与非法捕捞者承担渔业资源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