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晓萌
近日,青州市王坟镇村民王先生到青州市公安局王坟派出所报警,称同村村民闫某在其家中的电话线上连接一不明装置后,电话账号被封。
民警随即前往王先生家中查看,并对安装人闫某进行了询问。闫某表示,前不久,有人从微信群里加自己为好友,介绍说想租用其座机电话使用,每天租金150元,话费由对方支付,用来做电话催收或者网购客服使用。面对高额的租金,闫某很是心动,但自己没有座机,便想起了前不久在同村王先生家吃饭时,看到其家里有固定电话,于是想着先在王先生家安装尝试。
在征得王先生同意后,闫某将固定电话号码告知了这位“网上高人”,对方支付了两天租金和550元话费后寄来了转接器,在一番“视频教学”操作下,安装好了设备。让闫某意想不到的是,经民警查实,该设备竟用于电信诈骗,在短短不足7天的时间里拨出850余次电话。
目前,闫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醒:无论是安装、使用GOIP(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还是非法收购电话卡、银行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市民切勿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个人有哪些规定?
一是加强防范。个人应当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
二是协助配合。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三是信息保密。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个人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个人违反有什么法律后果?
第一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GOIP、VOIP、猫池、伪基站、改号软件、虚拟拨号、群发信息软件、声音模拟器、秒拨IP等设备、软件。
第二不得为他人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电信线路、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若违反上述第一、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违反上述第三条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