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王亚欣
近日,重庆的冯女士称在九龙坡区一家超市购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付完款还没把大米带出店外,店员发现这些大米已过期半个月。店员提出退换,但冯女士要求十倍赔偿,结果被超市工作人员用铁锹打伤住进医院。店方称,冯女士为“职业打假人”,而打人者“有精神病”。2月20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已对超市售卖过期大米一事立案调查。
(据封面新闻)
众所周知,超市将过期食品售卖给消费者,这不仅是赤裸裸的“消费欺诈”行为,也是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可见,消费者要求商家十倍赔偿并没有错。
所谓职业打假,就是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还故意购买。近年来,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越来越多,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知假买假的情况下,购买者仍然有权主张权利,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不同案情判决也不尽相同。而且,职业打假针对的是商家的不法经营行为,排斥职业打假,也会使广大消费者受害。
出售过期大米本就有错,再动手打人无疑是错上加错,导致事件性质已经改变。问题是,店里大米过没过期,超市人员难道不知情?如果冯女士不是职业打假人,而是普通消费者,没有辨清食品是否过期,超市是否就心安理得了?即便是职业打假人,也不等于超市就可以打人、可以卖过期食品。
食品安全大于天。商家售卖过期食品不能止于“十倍赔偿”,暴力解决手段更要不得。监管部门要积极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采取“高额罚单”“多倍赔偿”之外,还应通过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甚至“追究刑责”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
此外,还需加强对商家的食品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售卖过期食品,不仅是一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更是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儿戏”,倒逼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