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导读

16版:光影记录

仅凭未成年子女意愿 能否变更抚养关系

(2025年01月15日) 来源:潍坊晚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的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意愿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常已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表达自己对于抚养权归属的偏好,其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但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法院将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以及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作出最终判决。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结合父母双方情况以及孩子们的成长情况,未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高密的张某(男)与杨某(女)因感情不合于2020年6月1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长子张某甲归男方抚养,次子张某乙归女方抚养,两人各抚养一个孩子,生活费、抚养费各自承担。
  离婚后,张某未再婚,未生育其他子女,与女友居住;杨某再婚后生育一女,现处于哺乳期。
  2024年10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交换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他认为张某甲已年满八周岁,正处于叛逆期,曾多次表示要随母亲一起生活并离家出走,再加上杨某再婚再孕后将张某乙送到杨某父母家寄养,张某乙正在上幼儿园大班,平时由杨某父亲接送。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到张某甲就读的中学走访了解到,张某甲平时与老师、同学交往和谐,学习成绩良好。任课老师表示其课堂上表现积极,未发现所谓的叛逆行为和厌学情绪。
  是否依据张某甲愿意跟随杨某共同生活的意愿,而变更张某甲与张某乙的抚养关系?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杨某离婚时对抚养权有约定,张某甲与张某乙目前生活环境稳定,张某甲的意愿不足以成为认定抚养关系变更的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张某和杨某的现状,以及次子张某乙的利益。
  杨某现状明显不具备同时抚养张某甲和张某乙的能力,张某乙自小一直跟随杨某生活,盲目交换抚养关系势必会影响他的正常生活,甚至影响其心理健康。鉴于父母双方和孩子们的情况,法庭认为张某作为父亲更应当关注孩子的成长,为其提供足够的指导和强大的依靠。杨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也应当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负有义务,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出于对张某甲和张某乙兄弟两人“利益最大化”以及张某和杨某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法庭未予支持张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法律规定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绝非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一方面,未成年子女本身的认知能力尚不成熟,不能真正地判断何种情形对自己是否有利;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因其本身不具备生活独立性,容易受到旁人指点和错误引导,其表达的意愿可能并非其真实意愿。因此,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不能仅依据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定,必须多加调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