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在民事案件执行中,有一种执行案件兼具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这就是探望权纠纷的执行。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以柔性执行的方式搭起父女之间的亲情“桥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申请人程某与被执行人单某于2023年在高密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确定婚生子由母亲单某抚养,父亲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程某可于每周六上午9时将婚生子接走共同生活,于第二天中午12时前送回,单某需予以配合。
离婚后,双方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要求单某配合自己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单某表示,对方支付抚养费拖延,不按时履行,只要程某不给抚养费就不会让他看孩子。程某则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暂无力支付抚养费,但探望孩子是自己的权利。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与已经六岁的孩子交流时了解到,父母离婚后,孩子已很长时间未与程某见面,目前不愿跟随父亲回家。
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非互为履行前提,未支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合法抗辩理由,无论是不支付抚养费还是不配合探视孩子,均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来看,无论谁受到法律惩戒,都会给孩子造成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将孩子接到法院指定地点,由单某在场陪同,程某进行探视。程某也作出承诺,日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并循序渐进与孩子培养感情,单某也表示会配合程某探视孩子。
法官说法
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孩子已经六岁,正在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长,其年龄、认知能力也逐步支撑其清晰、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如若一味强调父母的探望权而对子女意志不加理会,势必会让孩子受到伤害。因此采取了“渐入式”执行,在孩子的抵触情绪消失后,再行妥善处置。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提醒,离婚判决斩断不了血脉羁绊、离间不了亲子感情,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要冷静思考:探望孩子的目的是什么?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应尊重孩子意愿,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让孩子享受到两份完整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