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未成年人玩游戏偷偷充值 家长应“按错担责”

(2025年01月08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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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普及,未成年人上网冲浪已日常化,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那么,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后,家长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返还全部充值金额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家长未尽到监管责任有一定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被告返还50%的充值款。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7日至3月17日,原告小刘利用平板电脑玩游戏,从被告邱某在快手直播间内提供的店铺链接进入商店充值购买游戏点券,使用其母亲的微信进行支付,先后22次扫码充值游戏币,充值金额达41130元,所充值的游戏币已在所玩的游戏里购买了皮肤及装备。
  小刘母亲得知小刘在未经自己允许情况下充值游戏,将游戏运营商邱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小刘所充值金额41130元及利息损失等。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实施充值行为时年龄为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而小刘母亲对该充值行为明示不予追认,故小刘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充值行为无效,收款方即被告邱某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充值款按比例进行返还。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邱某返还50%的充值金额,驳回小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小刘及其母亲、被告邱某均服判,判决生效后,被告邱某已主动履行判决,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11周岁的小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充值行为非纯获利益,其使用母亲的微信先后22次充值41130元,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并不相适应,加之未获母亲的同意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邱某没有尽可能有效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微信支付账号进行充值,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进行连续充值,存在过错。小刘母亲未妥善保管好手机及微信支付密码,对小刘缺乏教育管束,也有一定的过错。最后,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邱某按充值金额的50%进行返还。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消费管理的相关机制,严格落实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另外,法律的保护以及网络平台针对未成年人充值可退款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家长缺席监护、忽视自身监管职责的避风港,在引导孩子正确上网用网过程中,家长始终是第一责任人,家长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好手机、支付账户及密码等信息,避免孩子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