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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
难逃执“刑”

(2024年09月25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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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如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申诉,但明明有执行能力却玩“消失”、藏财产、拒不执行,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罚方式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潍坊日报社全媒
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宗之
张方圆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多次拘留仍拒不执行被判处刑罚
  隋某江、隋某霜与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赔偿隋某江、隋某霜损失共计67万余元。
  2017年7月,双方就该民事判决达成和解协议,陈某赔偿隋某江、隋某霜42万元,如逾期不付,陈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总额履行,已经支付的10万元视为违约款。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后陈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19年6月17日,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限期如实报告财产。6月25日,陈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拘留十五日。7月2日,法院对陈某下达限制消费令。7月15日,陈某因拒不申报财产状况被拘留十五日。
  2021年3月11日,陈某因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拘留十五日;4月27日,陈某因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被拘留十五日。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人民法院向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 判决生效后出售抵押设备,获刑并被罚款
  被告人万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以其名下的机器设备、土地作为借款担保。
  后该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该银行提起诉讼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对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土地在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于2020年6月由该公司代理律师接收并通知了万某。判决生效后,该银行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发现抵押涉案机器设备被拆除,于2021年3月将万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交给高密市公安局。后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拒执罪,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判决书是2020年5月作出的,送达的时间是2020年6月,被告人拆除部分设备的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前,不构成拒执罪。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被告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及付款银行流水,可以证实被告人拆除设备及收到付款的时间自2020年4月持续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持续至判决生效后,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万某犯拒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官说法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履行能力大小,都应端正态度、积极履行。”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有履行能力却抱有侥幸心理东躲西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除了会面临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外,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执行案件立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执罪并无争议。但如果有执行能力的被告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前作出转移财产的行为,可否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一般为判决、裁定生效时间。”法官表示,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进入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执罪的要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前就已产生,且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关于拒执罪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更倾向于从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起算。
  拒执罪意在处罚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的执行义务人,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犯罪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震慑被执行人,让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的空档时间,迫于刑法威慑力不敢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司法实践中,关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的审查还会延伸至判决、裁定生效之前。”法官表示,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群众具有较强的风险审查与辨别能力,对于不诚信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一定预见性,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在原告起诉之后、判决生效之前转移财产,以规避日后有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方面与法律文书生效后转移财产并无差别。
  因此,在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为规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将来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持续到法律文书生效后,妨害法院判决的执行的行为,也会以拒执罪论处。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以身试法,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