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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 不算侵权

(2024年09月18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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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潍坊古称“潍县”,“潍县萝卜”“潍县朝天锅”享誉全国,不少商家使用“潍县”二字,以显示自家商品具有潍坊传统特色。但“潍县”不仅是地标旧称,还被注册为商标,当作为商标的“潍县”与作为地名的“潍县”在诉讼中相遇,谁“更胜一筹”呢?在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潍县”商标权利人以被告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潍县”二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基本案情
  2020年,李华(化名)注册“潍县”“潍县WEI XIAN”等商标。昌乐县某蒸包店门店招牌及路边广告牌标示“老潍县烫面蒸包”字样。李华认为该蒸包店未经其授权许可,在门店招牌及广告牌上使用“潍县”一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该蒸包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该蒸包店则认为其不构成侵权,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潍县”作为潍坊市旧称,具有地名属性,而“潍县”商标的弱显著性决定了其保护范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被告门店招牌及广告牌上的“潍县”属于对“烫面蒸包”商品的描述和说明,只是标明其售卖的食品采用老潍县传统的烫面制作工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同时,被告门店招牌和广告牌上的“潍县”二字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用字在字体、字形上均不一致,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社会生活中,地名属于社会公共领域词汇,商标注册人以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其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马晓斐表示,当把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潍县”作为地理名词的知名度远高于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虽将“潍县”注册为商标使用,但时间较短、影响力较低,不具有知名度。被告在门店招牌及广告牌上使用“老潍县烫面蒸包”字样,属于正当使用地名。案涉商标的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