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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帮人办事收受财物 构成诈骗罪

(2024年09月18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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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诈骗形式也越来越复杂,有些甚至隐藏在正常的民事活动中。有一类诈骗行为多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急于办成某件事的迫切心理,通过编造不实信息,让人误以为自己有关系、有门路,打着帮忙办事的旗号实施诈骗,不少人因此落入陷阱损失钱财。在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赵某虚构事实假借办事骗人财物,构成诈骗罪,最终自食恶果。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5日,是高考放榜的日子,王某却犯了愁:孩子高考考了300多分,因为担忧孩子的学业和前途,王某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一场偶然的酒局上,王某结识了赵某。听说王某担忧孩子小王的升学问题,赵某表示自己“有关系”,可以想办法让小王去省内某市当兵。王某心里琢磨:孩子到部队锻炼锻炼,说不定能考个军校、转个士官……于是当场给赵某转账2000元,让其帮忙周旋,并许诺事成后给个大红包。
  然而,接连十几天没有消息,着急的王某再次联系赵某请客吃饭。席间,王某问起请托的事,赵某叹气说已经过了征兵的时间,需要多方走动、请托,将与一些“领导”的通话记录给王某看,王某深信不疑,后又给赵某送去15000元现金。
  一个月过去了,王某仍然没收到消息。经朋友提醒,王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便上门去要钱,赵某谎称需要走动关系,钱都花完了,拒不退还,王某选择报警。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王某案涉资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王伟霞表示,收钱帮人办事没办成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收受财物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判断行为人是想通过帮忙赚取好处费,还是想假借办事非法占有请托人钱财,还要综合整体情况来分析。本案中,赵某既没有帮助完成请托事项的意图,也没有帮助完成请托事项的能力,却故意将通讯录朋友的备注改为某某领导,以此欺骗王某,让王某误认为其有能力完成请托事项,并将从王某处骗来的钱挥霍一空。赵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诈骗罪,须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关系”和“熟人”的背后,可能有一颗“诈”弹在等你。办理相关事项切勿轻信“关系”、过度依赖“熟人”,一定要走正规程序,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