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货币的兴起为虚拟市场的交流沟通提供了便利。因在不同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货币能借助差价获得盈利,有些人会借此来投资理财,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我国明确规定,倒卖虚拟货币涉嫌一般违法行为的会受到行政处罚,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倒卖虚拟货币帮诈骗分子洗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基本案情
2022年,小明(化名)在微信群收到一条醒目标注着“你想挣钱吗”的链接,链接内容为如何倒卖USDT(泰达币)赚钱。想到坐在家里动动手指就能赚钱,小明心动了。
小明先在甲平台以正常价格购买泰达币,再去乙平台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有买家同意购买后,他操作多个网购账户,在多个商家下单数台iPhone手机,通过代付功能,让买家支付手机款项。收到网购的手机后,小明再出售给线下手机专卖店,然后用出售手机所得继续购买泰达币,开始新一轮操作。
与此同时,小玲(化名)因被电信诈骗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小玲被骗的资金走向似乎与小明有关……其实,这是一起“洗钱”交易:诈骗分子以泰达币买家身份下单,小明按照“操作指南”以代付功能让诈骗分子支付购机款,这样诈骗资金就“安全”地汇入网购平台商家账户,诈骗分子手里的犯罪所得变成了泰达币,从而实现“洗钱”目的。短短一个月时间,小明通过这种方式,倒卖手机90余部,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80余万元。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卖出泰达币,且须通过网购手机、他人代付、卖掉手机回款等手段,显然不符合买卖常理,且操作流程繁琐、隐秘性强,基于小明的年龄层次、文化水平及知识结构,可以断定小明主观上“明知”其行为系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上缴非法所得15000元。案件宣判后,小明悔不当初、认罪认罚,写下承诺书,保证不再犯。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诈骗分子会利用各种方式进行洗钱,倒卖虚拟货币就是其中的一种,且隐秘性极强。”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王伟霞表示,犯罪分子通过虚拟货币买卖渠道,将真实手机交易与虚拟货币买卖糅杂,令人防不胜防,若是沉迷于“高额回报”的诱惑,只会掉入诈骗分子的陷阱,成为他们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定要警惕“在家不用工作轻松赚百万”“躺着赚钱”“日进斗金”等信息,以防被骗或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