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但有的被执行人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隐匿、转移财产,妄图逃避或规避执行,殊不知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益、触犯法律底线,终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倒逼孙某主动履行义务,顺利执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通讯员 安兆宝
基本案情
孙某常年从事装修行业,2020年4月,孙某雇佣葛某从事房屋吊顶工作,葛某在吊顶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住院治疗11天,后因赔偿事宜,葛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葛某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1年5月,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孙某赔偿葛某各项损失85919元。判决生效后,因孙某未支付赔偿款,葛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干警接手案件后,只查控到孙某的1.7万元存款,还有一辆破旧面包车,上门找到孙某督促劝导其履行赔偿义务,但孙某表示无力赔偿。直至2023年1月,孙某仍不肯赔偿,并对民事判决表示不满。执行干警了解到他仍从事装修行业,并经营一家废品站,应当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在释法明理无果后,对他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即便如此,孙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随后,法院以拒执罪追究孙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孙某为逃避执行,一直用妻子的银行卡进行往来结算收支,金额达数十万元,系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2024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该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孙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摄于法律的威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并取得了葛某的谅解。在孙某缴纳执行款后,法院执行干警当日将案款过付给了葛某。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在法院要求其报告财产且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刑罚,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等情形因素,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