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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年内因缺勤
被扣工资20.9万元

(2024年07月18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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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消息:江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兼销售工作。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规定,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400元。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与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781.90元,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