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交通事故,大多数人往往认为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碰撞导致的安全事故。但是,机动车发生的安全事故复杂多样,诸如坡道停车溜车、车辆自燃、开车门碰撞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货车在停车作业时,因缆绳断裂导致他人受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根据事故发生的多个要素认定为一起交通事故,依法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武凤燕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赵某将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某公司西门口处公路边。他在用缆绳固定车载货物时,缆绳突然断裂,张某恰巧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被断裂的缆绳刮倒受伤。
经交警现场勘查,此次事故形成原因为赵某未对缆绳的质量及安全性进行安全检查,致使缆绳断裂、发生事故。虽属意外事故,但赵某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方。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停放、无人操控的安全状态,张某受伤并非驾驶员使用该车辆造成,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范围,对车载货物进行固定封存是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事故发生原因系赵某未检查缆绳质量及安全性、用缆绳固定货物时缆绳断裂并刮倒张某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的认定。车辆处于静止安全状态不是辨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车辆的营运属性和车辆风险性质应该明知,应当能够预见该车辆在道路上因各种过错或意外因素(含车载货物)引起的损害。故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单璟表示,车辆购买保险的目的是规避风险,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安全事故,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否则既不利于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与保险的社会功能亦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固定车载货物的行为是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作业内容,事故发生过程符合法律关于交通事故含义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交通运输过程中,固定货物作业时一定要选择安全、无碍交通的环境进行,并注意作业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运营货车一定要购买正规、充足的机动车辆保险,有效规避、降低意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