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出现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情况,甚至有的业主因此抗拒按时缴纳物业费。那么,业主能否因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拒交物业费呢?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费纠纷中,小区业主邱某仅以不满意物业服务为由,并不能逃避缴纳物业费。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王雅璇
基本案情
被告邱某是寒亭区某小区的业主,入住多年来,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告,邱某仍拒绝缴纳物业费。
根据邱某的说辞,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符合业主需求的物业服务,自己也没有感受到物业服务带来的舒适性和便利性,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感到非常不满意,认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合情合理。
据了解,邱某居住的小区是由北京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小区业主应该于2019年1月1日起缴纳物业费。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物业公司负责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邱某是小区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照履行。北京某物业公司已经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邱某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终判决邱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物业费以及违约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并不能成为拖欠物业费的理由。”寒亭区人民法院经济区人民法庭一级法官吉延东表示,物业费纠纷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常见纠纷,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各种各样,大多集中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上,但很多理由并没有合法依据,特别是仅以满意程度为由。
“满意度是极具个性化的指标,每名业主对同一项物业服务,会有不同的打分标准。”吉延东表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服务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小区的绿化、安全、卫生、调解业主关系等,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发生纠纷时应共同寻求解决办法。业主拒交物业费确实有很多合理合法的依据,但大多是以物业公司没有做到、不能完成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为准,而不是业主个人的满意程度。
法官提醒,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对物业服务的不满,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需要承担违约金。物业费收缴过低还可能导致物业服务质量持续下降,长此以往,物业公司很可能不堪重负,业主也会陷入没有物业服务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