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半夜猛敲门致人病发
有违公序良俗需担责

(2023年11月29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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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为公民的行为设定规矩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法律无法对纷繁复杂的行为事无巨细地设定规矩,在无法对某些行为设定具体规矩时,法律规定公民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个公序良俗就是老百姓普遍认可的规矩。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中,男子酒后因为琐事半夜敲门叫骂,导致老人心脏病发作,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咚咚咚……”急促的敲门声伴随着叫骂声,在寂静的夜里显得格外刺耳,熟睡中的老人被惊醒,想要起身询问,不料心脏处传来一阵剧烈的疼痛。
  2020年6月10日夜间,原告王某因为受到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入院治疗7天后,又转至某心血管医院治疗30天。住院期间,王某被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接受了心脏手术,花费了10万余元的治疗费用。
  当夜敲门的正是醉酒后的被告秦某。王某认为是秦某不恰当的行为导致自己病发,将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秦某认为王某本身就患有慢性心脏病,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半夜敲门与病情发作是否有因果关系?王某为此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均无法对此作出有效鉴定结论。
  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事件发生的时间段、被告的过当行为、原告自身的身体状况等因素,认定被告的行为必然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的损害,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已有十余年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且多次住院治疗亦是针对该病情,最终酌定秦某对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关键集中在因果关系的认知上。昌乐县人民法院鄌郚法庭庭长闫文丽表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不同性质的概念,前者是客观事实的存在,后者是从法律上对事实因果关系所作的评价和认定。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规范性,因此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很多事实上能够产生损害后果的有关原因,很难等同于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闫文丽说,虽然三家鉴定机构基于现有鉴定技术和条件均无法对被告惊扰行为和原告病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惊扰行为对病情损失作用的大小作出有效结论,但这一无法鉴定的事实,不能等同于没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只是在本案审理中无法以鉴定结论这一证据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案件的审理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以没有鉴定结论为理由对本案草率处理,进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本案中,原告王某居住在偏远的农村地区,人居环境相比较于城市更为安静,半夜时分村民们基本处于睡眠或深度睡眠状态。被告秦某在这个时间段,醉酒后使劲敲门并大声叫骂,睡着的身体健康的人也会被惊醒受到惊吓。原告王某本身就有心脏病,因为受到惊吓而引起不良反应合乎常理。被告秦某的行为明显不当,与原告王某病发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违背公序良俗角度看,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就是法律对事实上因果关系进行认可评价后,转化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提醒,公序良俗已不再是纯粹道德评判,也是判定民事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大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坚守和谐、友善的价值观,避免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