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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打闹受伤
依过错划分责任

(2023年11月01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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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校休息和活动期间,学生们会尽情释放活力,甚至追逐打闹,难免会发生有人因此受伤的意外。一般情况下,学生在校内追逐打闹受伤时,学校、致人受伤的学生和受到伤害的学生三方主体都要担负责任,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校园健康权纠纷案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了责任承担比例,致人受伤的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愿承担了55%的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武凤燕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份,某小学学生10周岁的小丽和11周岁的小辉在靠近学校南门的甬道相遇,调皮的小辉攒了一个大雪球朝小丽扔过去,正好砸到小丽头部。生气的小丽要求对方道歉,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在场教职工和学校保安均未劝阻。扭打中,小丽头部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00元。
  该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各方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小丽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辉、小辉父母、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相关责任方予以赔偿。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现场调解,小辉及其父母自愿承担55%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丽自愿承担15%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对学校的30%责任进行理赔,最终各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时,应由教育机构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王春红表示,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包括法定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对在校学生负有监督、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赔偿责任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予以承担,“合理限度”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不同情形来进行判断。
  “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需要监护人及学校联合发力,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王春红表示,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代替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长也不要将学校理解为唯一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为某小学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对学校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承担保险责任。法官提醒,学校和家长在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管理的同时,可以为未成年人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让孩子在校园中有充足的保障以应对意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