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导读

16版:光影记录

微信记录真实合法
可作为定案依据

(2023年11月01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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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是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信息化发展的日新月异,作为人们在工作生活中普遍使用的社交平台,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案件审理中。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成为定案依据,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就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对合作事实进行了关联认证。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原告某景观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经中间人介绍,对施工工程达成合作意向。原告某景观公司用5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工程的基础铺装工作,后续还用3个月时间进行了修补完善。但工程完工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某建设公司仍拖欠了140余万元工程款。
  施工期间,双方之间开具了19份增值税发票,共计金额180余万元,原告某景观公司先后收到了40余万元的工程款。2021年11月,两个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交流了施工工程的相关数据以及相关费用明细。2022年1月,原告某景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微信聊天中,对前期已经开具的发票、交付的工程款以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进行了逐一核实,项目负责人对相关费用有明确肯定回复。
  因拖欠的工程款迟迟不支付,双方之间产生纠纷,原告某景观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某建设公司却提出原告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及双方结算的证据。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合作事实有增值税发票、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的事实和款项往来的过程。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支付140余万元的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
  “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和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140余万元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霞表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施工明细、开具发票、付款金额有着明确记载,所有内容意思表示明晰,与其他凭证相互对应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实和欠款事实确实存在。
  本案中,因为原告和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实双方存在合作的重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可作为定案依据。”徐霞表示,在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微信中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语音记录、转账支付信息等,已经越来越多地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仅仅提供打印件或者截图可能导致不能成为有效证据,法院认可并支持的微信证据,需要满足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条件。”法官提醒,提交微信证据时,要保证获取微信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确认微信使用主体的身份真实性,确保微信记录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