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且仲裁时效期限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无特殊情况下,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没在有效期内及时申请仲裁或主张自己的权利,自身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安某就因为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原告安某在被告某食品公司工作了十余年,自2008年5月底至2020年4月期间,由某食品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安某的工资。此后直到2021年2月,由该食品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2021年3月8日,安某收到一笔50元的转账,载明是“退工作押金”。同月,该食品公司第一分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安某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通过邮寄方式将通知书寄送给安某。
安某否认收到该通知书,认为是在2022年3月底通过电话接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她在2022年12月28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在2022年3月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寒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安某遂提起诉讼。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银行明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证明,确认原告安某与被告某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3月,原告安某于2022年12月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安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应该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霞表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及时申请仲裁,以免错过仲裁时效。
本案中,原告安某与被告某食品公司对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有不同看法,安某认为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应为其接到电话通知的2022年3月,某食品公司则认为在2021年3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就已经终止劳动关系,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到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安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于2021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安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分很多种情况,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是不受仲裁时效影响的。”徐霞表示,仲裁时效也有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官提醒,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仲裁时效可以中断或中止,但也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最好还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更有利于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