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明知减肥药有害还非法售卖 获刑

(2023年10月11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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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出于对健康的考虑还是对美好体态的追求,减肥一直是久盛不衰的话题。相对于饮食与运动相结合的减肥方式,人们更偏向类似“轻松拥有马甲线”“一周瘦出小蛮腰”的“快效”产品,减肥药更是备受大家青睐。然而在快速瘦身的背后,却有可能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减肥药相关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当一款包装精美、被传见效明显的减肥药在微信朋友圈热卖后,迫切瘦身的人很难不去关注并了解。有瘦身需求的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现,好友张某正在销售某款减肥药品,其频繁发布的客户成功瘦身的反馈及好评聊天记录,激起了李某的购买欲。
  能以更轻松、少付出的方式进行身材管理,李某自认发现了一条“减肥捷径”,再三确认“减肥药成分安全”“不会对身体造成损害”后,她购买了价值6380元的减肥药品。
  服药初期,瘦身效果令李某十分欣喜。可好景不长,半个月后,李某开始出现失眠、脱发、严重心悸等不良反应。她很快意识到,自己购买的减肥药可能是导致这些症状的罪魁祸首。可当她要求张某提供减肥药的合格证明时,张某却言辞含糊,拒不提供。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鉴定发现,张某销售的减肥药中含国家禁用的西布曲明成分,该成分系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会严重增加人患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除此之外,减肥药中的其他成分配比也不符合国家标准,若长期服用该药,严重时可能会导致肾衰竭。公安机关遂将张某抓捕归案。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不能提供正当的食品来源、无产品说明书的情况下,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活动。
法官说法
  “‘三无’减肥药极有可能是有毒、有害食品,将对身体产生不可逆的损伤,严重时甚至危及生命,服用后引发病危甚至猝死的案例并不少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永惠表示,渠道不明的减肥药缺乏合格证明,在追求好身材的同时,更应将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千万不要为了瘦身不计后果,陷入卖家为卖货精心包装的“糖衣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明知减肥药是‘三无’产品,仍利字当头进行销售,已经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永惠表示,张某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的西布曲明,已被停止其制剂及原料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张某的售卖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若是致人死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还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同时提醒,做微商要讲究诚信,谨慎选取有资质、质量过硬的好商品,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因为贪图利益而罔顾法律,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将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