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井是农村地区常见的水源设施,在灌溉农田作物、家庭生活用水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保证农田水井的正常运行,日常维修养护少不了。作为水井的受益者,一般会共同合作进行定期维护。如果村民在合作修井的过程中受伤,其他村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受益村民就根据土地份额按比例承担了受伤村民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农田水井不仅需要定期将井内的杂草等杂物清理干净,还要做好定期检查,确保井体、井壁以及各项设施的完好无损,出现破裂破损的情况要进行及时修补,以确保水源稳定和运行良好。
寒亭区某村村民在日常检修农田水井时,发现水井水泵已经损坏,需要更换。李某与同村村民15人是该水井的受益人,他们共同承担起水井的维修责任。然而在更换水泵时,因为绳子突然断裂回弹,致使水泵砸向李某腿部,导致李某腿部骨折受伤,造成李某损失近20万元。
据了解,在该水井的覆盖范围内,李某承包的土地所占面积最多,其余村民承包的土地面积有大有小,因此对于李某的受伤损失,其余村民的意见不同,一直没有定论。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其余村民共同维修水井过程中,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余村民应该对李某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认识到维护水井作业危险性较高,却并未做好防护及危急应对措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理应减轻其余村民的责任。
考虑到李某在涉案地块承包的土地最多,对水井的受益也最大,结合事件的过错情况、村民的受益土地面积及对水井的使用率,寒亭区人民法院酌情认定李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其余村民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村民表示愿意在其受益的范围内合理赔偿李某损失。最终法院认定其余村民按在涉案土地上所占的土地承包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傅方娟表示,本案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这起案件中,法院并没有机械办案、一判了之,而是从释法明理、化解纠纷的角度入手,促成了案结事了人和。”傅方娟说,本案中,李某与其余村民在共同使用农田水井方面一直合作良好,平时遇到紧急情况也会互相帮忙,可见邻里感情十分深厚。这样融洽的邻里关系,若是因为一次受伤留下裂痕,恐怕会对今后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虽然在维修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难以认定,但各自的土地承包数却可以确定,且维修水井是为了灌溉农田,法院从维护邻里和谐的角度出发,结合纠纷的事实情况,将大家聚在一起讲法律、讲情理,在相互理解中村民们根据承包地比例承担责任。
傅方娟提醒,睦邻友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邻里之间应该建立起互帮互助、融洽相处的和谐氛围,在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可以寻找第三方力量介入化解,切记不要冲动行事,造成矛盾升级,影响邻里关系。
□本版文/潍坊日报社
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