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野兔也是保护动物 非法捕猎要入刑

(2023年09月0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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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麻雀、青蛙、野鸡、野兔等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捕杀、出售以及食用“三有”保护动物涉嫌违法。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中,两名村民因不懂法捕猎了野兔,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刘某和徐某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电网、铁丝等工具,分别多次捕猎野生动物。据了解,刘某和徐某均未获得狩猎许可证,在此期间,刘某因狩猎行为造成20只野兔死亡,徐某造成29只野兔死亡。
  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常见的野兔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上有明确记录,是“三有”保护动物。刘某和徐某这才意识到,因为他们的非法狩猎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导致当地的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还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刘某和徐某已认识到错误,还积极承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涉嫌非法狩猎罪,他们仍要面临刑事处罚。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徐某违反狩猎法规,未获得狩猎许可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刘某、徐某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600元、2320元,并让他们在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所在地潍坊市市级以上媒体上对其非法狩猎行为及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动物数量多且日常多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狩猎。”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凤艳表示,野生动物作为重要自然资源,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的野兔就是很常见的野生动物,很多人都不知道野兔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实际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涵盖了兽纲、鸟纲、两栖纲、爬行纲、昆虫纲等众多野生动物,其中刺猬、野鸡、野兔、麻雀、乌龟、青蛙以及蛇类都是日常常见的动物。
  2021年10月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中明确指出,潍坊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受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王凤艳提醒,生物多样性关乎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希望大家都能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新风尚,不伤害野生动物,不破坏动物栖息环境,抵制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如果发现狩猎行为,可进行提醒、制止和向主管部门举报、提交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