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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记录索还借款 证据不足不支持

(2023年07月2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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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同事、亲人之间通过微信转账交付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借贷关系有时不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对转款用途未作相应备注或说明。那么,微信转账记录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吗?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林某没有证据证明转款为借贷性质,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与被告代某是朋友,林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8月,他共向代某转账交付了15笔款项,共计2.8万余元。2021年3月,林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代某偿还这些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
  林某向法院提交了交付款项的微信转账记录,但未提交双方就该转账用途的聊天记录或者借条等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些转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代某认可双方转账的事实和金额,但否认是借款,同时提交了双方的电话录音,证明转账用途为林某结算的代办业务费。林某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录音内容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到对方的胁迫。对于该说法,林某未提交相关证据。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表明了确实存在相应的款项,但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证据,也并未备注该转款的性质。被告代某认可双方转账的事实,否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并提交了双方的通话录音,证明该款项为结算的代办业务费。被告提交的电话录音与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形成证据链,排除了原告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系合同关系,既要有双方借款交付的事实,更要有双方借贷的合意,仅凭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表示双方有钱款交付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款项的性质,也就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安丘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庭长张学福表示,本案中原告林某虽然对被告代某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取得方式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质证意见,因此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张学福提醒,民间借贷多发生于朋友、亲戚等具有良好关系的人之间,熟人之间互帮互助实属人之常情,证明了双方之间的情谊和信任,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发展好这种友好互助关系。但借贷关系还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借贷时,不能仅照顾情面而忽视法律义务。要有证据意识,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并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利息利率等做出明确的约定;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线上支付的方式时,留存借款交付的痕迹,并备注款项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