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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龙马精神》
聊聊执行异议制度

(2023年06月28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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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成龙、刘浩存、郭麒麟等主演的电影《龙马精神》在视频网站热播。电影中,落魄的“龙虎武师”老罗与爱马赤兔相依为命却被迫分离让人揪心。日前,记者采访了青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安兆宝,对剧中涉及的执行异议制度进行解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通讯员 安兆宝

执行异议分为两种情况
  剧中,赤兔虽然是老罗从小养大,却是朋友公司名下的财产,所以公司成为被执行人,赤兔被拍卖。此时,老罗的女儿小宝表示要提起执行异议,并请自己的律师男朋友乃华前来助阵。
  安兆宝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另一种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前者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比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查封的财产超出了实际要执行的数额,而要求解除对部分财产的查封;后者是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这里的标的是特定的。比如,案外人称,被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实际上是自己的,只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要求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老罗提出的执行异议,指向的是赤兔这一特定执行标的,所以属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执行异议之诉是救济途径
  片中,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老罗的案外人异议,赤兔依然要予以拍卖。在这种情况下,老罗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安兆宝说,执行异议之诉虽然带有执行二字,却属于诉讼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请求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在法律意义上,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是程序审查,并不能代替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所以执行异议被驳回也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而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救济途径,其进行的审查是实体审查,属于诉讼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