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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自行缴纳社保
反悔又要经济补偿
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06月28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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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在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也明确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社会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此前,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8日,原告张某进入被告某公司从事驾驶清扫车清扫工作。2021年11月26日,因张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某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11月4日,张某出具《申请书》,载明:张某自愿申请领取500元/月的社保补助,由本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所有关于社保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被告自用工之日起缴纳社保,原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断保)均与被告某公司无关,不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某公司自2020年11月27日开始将上述500元费用发放至原告个人账户。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原告一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后张某以被告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告依法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26日解除。原告未能证明《申请书》系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签订,应对其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原告再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于原告以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是众多合同行为中的一种,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诺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可以证实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
  本案中,在原告明确声明被告无需为其社保问题承担任何后果的情况下,原告再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安丘法院行政庭一级法官李娜娜表示,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该项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法官提醒,缴纳社会保险,不仅关系劳动者个人利益,也关系和谐社会的建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协商的方式,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对此不能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又可能导致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同时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可对此进行处罚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故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共同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