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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复制

(2024年07月31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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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针对企业架构、设立、治理、发展以及退出机制等多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为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享有的基础性权利,本次修订对股东知情权作出更加明细的规定。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支持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驳回了当事人要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代春阳
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是某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2022年9月21日,邱某向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函,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2022年9月30日,该公司以会计账簿属于商业机密为由,仅同意邱某本人查阅,不同意复制,邱某最终未查阅成功。
  此后,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该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但该公司认为邱某存有不正当目的,不同意邱某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据了解,邱某还是另外一家公司的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这家公司成立于2020年,业务经营范围与该公司有重合之处。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以书面形式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该公司虽然同意,但最终邱某未查阅成功,邱某已经履行了“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邱某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或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对邱某要求查阅某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予以支持。因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对于公司会计账簿仅有权查阅,无权要求复制,故邱某要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干预或限制。”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闫玉叶表示,股东享有知情权,是为了保证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收益、亏损等内容知情,有利于股东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监督、获取收益等权利的行使,也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案审理期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尚未正式实施,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基于本案事实,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结果是一样的。”法官表示,新法在旧法基础上,对股东知情权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同时规定了股东查阅规定的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不能对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进行复制。
  法官提醒,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依法行使,且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或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法院会驳回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