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近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委托人需处理286桶固体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四名被告相继联系,最终将固体废物运至临朐县某地放置、倾倒,部分桶破裂后大量固体废物液体流出,严重污染环境。
临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等。委托人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如不履行修复责任,则需缴纳涉案土壤修复费用等。
【典型意义】本案实行先修复后判决,将惩治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机结合,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推进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法院因地制宜召集检察、环保、街办共同商讨、研究可执行方案,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我管”到“都管”的转变。经司法鉴定及评审专家评审,涉案被污染的土壤已经满足第二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认定土壤修复工作已经完成。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以来,四名被告为了获取利益,明知峡山水库禁渔,多次驾驶渔船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对外销售。另外六名被告明知前者非法捕捞白鲢鱼、花鲢鱼等水产品仍然予以收购。
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六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四名被告还应当在非法捕捞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追缴的违法所得优先用于支付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并购买与涉案价值相当的水产苗种增殖放流。
【典型意义】本案是潍坊市辖区内首起在内水非法捕捞案件,也是首起打击峡山水库非法捕捞行为的刑事案件,该案的焦点在于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从环境资源侵权的责任承担原则出发,谁侵权谁担责,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确保渔业资源修复有依据、有保障、有效果。
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四名被告在未获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强光手电等工具,狩猎野生中华蟾蜍479只,造成204只野生中华蟾蜍死亡。其中一名被告与人合伙多次在安丘、高密等地非法狩猎野生蟾蜍360余斤,出售获利。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判令四名被告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并在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所在地省级以上媒体上对其非法狩猎行为及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
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合伙购买他人种植的白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杨树69棵。经检测被砍伐树木蓄积合计49.5立方米,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为2153.4元。
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连带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就其滥伐林木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我国采取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本案中,被砍伐的林木虽已被重新种植,但在生态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故法院判决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以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使用诱鸟器和粘网猎捕画眉鸟共计15只,并从他人处购买2只画眉鸟。2023年2月至5月,被告人姜某某多次使用诱鸟笼猎捕画眉鸟共计15只。后李某某、姜某某以邮寄方式分别向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出售画眉鸟并获利,被告人陈某某先后购买15只画眉鸟,并帮助他人购买2只画眉鸟。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同时,积极督促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将涉案画眉鸟妥善安置,充分体现了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对于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四名被告在给长辈上坟时,因种种原因未通知到原告宋某,燃放鞭炮后,宋某养殖棚内的鸡群因噪音过大受惊而出现严重的聚集性踩踏死亡。双方多次自行协商均未果,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同村村民之间并非故意侵权而产生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四名被告对宋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村村民,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四名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造成的损失60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以及噪声污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燃放鞭炮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下,有可能引起噪声污染侵权。本案从缓和矛盾、利于纠纷化解的角度出发,给双方就举证责任分配、归责原则、损失情况、过错情况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调解指引”,最终促使双方调解结案,并当庭付清款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系同村村民,原告取得该村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被刘某乙占用并种植大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承包土地。被告在涉案土地上种植着大姜,立即清除不利于节约资源,2023年10月31日前大姜基本收获完毕,被告应在该期限内及时清除地上附着物,将土地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应支付原告在此期间的损失1326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被告占用原告土地系侵权行为,本应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但种植的大姜收获期将至,若判令立即返还,不仅会造成农作物资源的浪费,更会打击农民种植农作物的积极性。该案例在引导群众加强对节约资源、珍惜农作物的认知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韩某某两家的大棚及住宅均相邻而建,两名被告于2021年9月翻建大棚。原告主张被告建设大棚过高且未预留合适的大棚间距,侵害了相邻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关系的双方在行使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两名被告基于相邻关系,其权利应受到合法限制,即不得影响相邻一方的采光、日照,最终判决两名被告赔偿原告因大棚采光造成的损失8100元,并支付原告评估费。判决后法院与相关调解组织多次到双方家中做工作,两名被告一次性赔偿孙某甲的所有损失。
【典型意义】该案纠纷先以判决形式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后以调解化解,防止双方矛盾扩大,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诉讼局面,对此类纠纷的化解具有指导意义。同时,法院已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对大棚空间、遮阴距离及产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指导性意见,引导农民逐步提高大棚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建设大棚;同时建议村委在发包或土地调整时尽量留足遮阴地,组织村民讨论制定相关村规民约,从源头化解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村民委员会、被告贾某分别签订三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贾某按约支付承包费至2020年。2023年,某村民委员会向法院起诉,以贾某长期抛荒,浪费土地资源,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贾某支付剩余土地承包费。
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三份《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之间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某村民委员会未举证证明案涉土地性质,亦无证据证明贾某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故案涉的《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三份《土地承包合同》,贾某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
【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被告未约定解除情况,在《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承包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村委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不应予以准许。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9年,高密市某村13.6亩土地由以吴某为代表的家庭户承包经营,该家庭承包户家庭成员分别为吴某、潘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婚后将户口迁出,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政府重新颁发《土地承包证》,显示承包户代表变更为被告吴某乙。2022年,部分承包地被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吴某甲要求依法分割家庭联产承包户土地补偿款。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而非个人,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同理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补偿款也不是遗产,只能由家庭承包户中的成员平均分配。最终判决吴某甲享有一半土地征收补偿款。
【典型意义】家庭承包地被征收而征收补偿分配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往往村民更加看重乡规民约和风俗传统。然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承包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非成员的个人财产。本案对因婚姻迁出户口的妇女应获得的补偿费用予以支持,是对妇女权益保障的体现,对以法治方式处理基层矛盾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