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虚假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行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影响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扰乱正常庭审秩序,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被告孙某在民事诉讼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案件正常审理,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0天并罚款2万元的决定。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和2013年2月,被告孙某先后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40万元。张某根据孙某要求,将上述两笔借款分别转账至两名案外人的银行账户。
2013年7月,孙某为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张某现金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13日起,到2014年8月13日前还清。如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每日支付违约金。借款人:孙某。”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孙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还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否认了借款实际交付情况,称并未收到上述50万元借款。经调查,两名案外人均表示是孙某授意他们接受款项的,借款与二人无关。孙某最终承认涉案款项是其向张某所借,并通过案外人银行账户收到50万元款项。
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决孙某返还张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孙某在庭审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信,且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可能造成不良价值导向,法院对孙某作出拘留10天并罚款2万元的决定。面对处罚,孙某懊悔不已,主动缴纳罚款并诚恳悔过。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寿光市人民法院羊口法庭庭长刘海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六十三条明确,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法院会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法院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海军说。
法官提醒,当事人莫要抱着侥幸心理意图蒙蔽案件事实,莫要妄想弄虚作假获取非法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存在教唆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行为,将一并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