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一批新规落地,涉及国家保密、减刑假释、器官捐赠等。一起来看,哪些与你我有关?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
完善审核制度,明确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吸收了一些工作实践中定密和解密的成熟做法,包括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权机制,并对密点标注作出原则规定,进一步推动定密精准化、科学化;完善国家秘密审核制度,将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并明确了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定密机关、单位主体责任,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等。
器官捐赠移植制度:
定期公布捐献和分配情况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其中完善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实行全流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展遗体器官获取服务应当遵循的要求;细化获取器官前的伦理审查要求,规定获取遗体器官的见证程序;规定遗体器官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要求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等。此外,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司法解释:
罪犯有赔偿能力的,应履行后才减刑假释
自2024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施行,将进一步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
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规定还明确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减刑、假释,完善了有关配套制度。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其中明确,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办法第十五条还明确,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