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保障“品牌潍坊”建设的意见》,通报8起2023年度潍坊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同为交通工具行业的经营者。原告成立于1995年,“ZS”既是其企业字号亦是其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12年,单独且突出标注“SZ”字样宣传、销售拖车、挂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Z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作为登记在后的相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予以规避,但以“SZ”作为关键词不合理地利用原告的流量获得交易机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且被告于判决当日主动履行。
典型意义:本案系案结事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多项权利冲突,裁判一方面重视保护知名品牌,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的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也重视对民营企业等小权利主体的保护,引导其合法规范使用已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实现了大品牌与小权利的和谐共赢。后被告规范使用已取得的合法权利,致力于打造自身品牌,自身品牌红利日渐突显。
休闲裤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李某系涉案“雪尼尔休闲裤”两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授权某服装厂生产销售该产品并有权以其名义对仿冒上述产品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并追究相关方责任。被告高密市某百货店、外地某百货店分别在其抖音运营账户销售案涉商品。经比对,被告销售的休闲裤所用标牌与公证处封存的被诉侵权商品所用标牌一致。另一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认可案涉被诉侵权休闲裤系由其提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服装厂诉请保护的作品是一种休闲裤设计,无明显的色彩搭配及样式设计,缺乏独创性及艺术美感,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故驳回李某、某服装厂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认定实用艺术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标准,厘清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原则,界定了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表达所应具备的条件,在现行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能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背景下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提供了借鉴。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与被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成立)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系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原告主张被告成立后购买推广服务,擅自在搜索引擎中设置并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引流客户,严重侵犯了公司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特有标志,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在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作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将原告的企业名称设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利用了原告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当知名度越高时,其推广链接就越能脱颖而出。个别商家将较广知名度的竞争对手企业名称或字号设置为关键词,利用他人商誉诱导相关公众点击侵权主体的推广链接,从而使相关权利人失去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利益受到损害。本案的判决,为采取该行为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对于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及整治互联网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何某系“鞋底(华威仕6800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被告某用品有限公司在淘宝开设经营网店,消费者在网店下单后,其从案外人网站店铺订购产品,并由案外人直接发货,即“一件代发”模式。被告经营的网店销售了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原告通过公证保全相关证据后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鞋底(华威仕68007)”外观设计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认可被诉侵权鞋子由其经营的涉案网店销售,可以认定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被告自认由案外人直接向消费者发货,并不直接接触案涉被诉侵权产品,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注意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开设网店并以“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活动,是互联网时代小微经营主体的常见经营方式,该模式导致部分经营者对店内所售货物的实际情况“一问三不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主体,法律对其苛以高于消费者的审查注意义务,故在节省经营成本的同时,此类商家要更加注意审查所售产品的实际情况。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裴某经原创作者授权取得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某日用品百货店经营者去除图片水印后进行复制盗版出品,并以营利为目的在抖音平台通过直播间公开售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体现了作者独有的创意。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的特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销售载有原告美术作品的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发行权,擅自在网络平台商品详情中发布原告美术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并就本案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电商直播带货已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直播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是直播带货过程中常见的侵权情形。本案判决明确了直播带货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证据认定、相关主体法律责任认定,在判赔的同时判决赔礼道歉,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积极的法律警示。
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潍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拍摄并制作了宣传推广视频,案外人出具作品著作权声明书,载明该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相关人身权和财产权均为原告所有。原告发现被告山东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截取了部分上述推广视频进行自身推广,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没有任何获利,且在知悉后及时下架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涉案作品的视频截图画面中有时长约4秒的片段与原告主张作品一致,涉案作品未标注原作者,视频中无水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赔偿损失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下网络平台涉及侵害著作权的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本案属于网络平台短视频侵权典型案件,判决表明了在数字经济和新媒体环境下依法保护著作权、维护创作者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短视频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对规范网络平台运行秩序及账号主体行为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四川某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金六福”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3类:白兰地、米酒、酒(饮料)等。被告张某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印有“金六福”的包装袋。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张某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以及商品标题等处使用的“金六福”与原告“金六福”注册商标在文字的排列、读音、字形以及含义等方面一致,虽然张某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包装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不同,但该包装袋指向用途是为了盛装类别相同的酒品,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考虑到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原告自愿撤回对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侵权的类型也变得多样化。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并不相同,但却与涉案商标联系紧密。在考虑到其用途和消费群体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基础上,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摘要:某企业的“乐煤”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某机械公司购进配件,通过厂家代加工以及自己公司组装成刮板输送机,并伪造“乐煤”注册商标铭牌和商标证书,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311万余元。其他涉案下线人员将假冒的减速器和刮板机再向市场进行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机械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系被告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被判处罚金,魏某某、徐某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事处罚,并处罚金,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70余万元。
典型意义: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过程时,法院兼顾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企业权益两条主线,坚持有效打击与服务保障并重。本案对被告公司及12名被告人综合运用主刑和罚金附加刑,追缴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再犯能力,彻底斩断煤炭机械行业黑灰产业链条,有效遏制贴牌造假风气,严厉打击假冒驰名商标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