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并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工作生活中,意外在所难免,如果在观看烟花时,眼睛被烟花的坠落物击伤,伤者的健康权被侵害,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烟花燃放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伤者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2021年的一天晚上,被告王某在自家经营的店铺门口燃放烟花时,引来众人围观。邻居李某在抬头观看烟花时,被烟花绽放后的坠落物击伤右眼,当场出血。就医治疗后被诊断为眼球结膜撕裂伤、眼球钝挫伤,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李某的伤情不断恶化,最终导致视网膜脱离、玻璃体积血、增生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眼球挫伤、视网膜破裂等严重损伤,共支出医疗费近3万元。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属于高度危险的行为,被告王某在其商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系当时高度危险情境的行为人,李某的右眼受伤与王某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度危险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王某应对李某因右眼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具有足够的对危险环境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高度危险环境下更应加强自我保护,应谨慎注意观察周边烟花爆竹燃放的情况,远离烟花燃放核心区并在观看烟花时注意个人安全防护,故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
法官说法
“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密市人民法院夏庄法庭二级法官赵秀丽表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支出等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李某作为成年人,应明白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具有危险性,未保持安全距离观看导致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赵秀丽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李某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虽然美丽,但安全更重要。“燃放烟花时,不仅要注意自身安全,还要选择在可燃放的安全区域内进行燃放,而且一定要远离火源与人群。”法官提醒,点燃烟花后应及时撤退到安全地带,同时提醒观看的人群与烟花燃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对观众造成损害。儿童除不应独自燃放烟花爆竹外,还应在成人陪同下到安全距离以外观看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