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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
工资该如何发放?

(2023年11月30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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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辛颖
  近日,有市民称工伤在家休养期间,单位每月按照病假的标准给自己发放了原工资60%的薪酬。该市民咨询,像他这种情况,单位发放工资时有没有具体的标准要求,是按照病假发工资还是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发放?
  对此,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工作人员提醒道。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由医疗机构开具诊断证明,所需治疗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单位应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该按病假标准降低职工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此外,如果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